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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新疆事业单位备考复习资料:法律解释

2020-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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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做的说明。

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与正式解释两种。

1.非正式解释

也叫学理解释、任意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非正式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直接引用,但对法律适用有参考价值,对法律的实际适用有着很大的说服力。

2.正式解释

也叫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法定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立法解释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对法律所做的解释,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的解释。根据《立法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本法第五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两种。审判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检察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查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