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教师公招 >  备考资料 >  教育公基 > 

四川教师招聘《教育公基》法律篇核心考点(7)

2020-12-25  | 

【导读】四川教师招聘《教育公基》法律篇核心考点(7)。更多教师招考信息,备考干货,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四川教师招聘考试网

教师事业单位考试交流群:226117502

备考题库:金标尺APP

 

核心考点7 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20115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市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而妾受义务教育。实施义务教育收学费、杂费、择校费、借读费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

 

第七条 凡年满六周岁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八条 本市义务教育实行免试入学制度,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编班挂钩的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将各种赛、考试成绩和各类证书作为入学条件或者编班依据。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每年720前发布公告,通知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指定时间领取入学通知。

 

第二十八条 学校周围200范围禁止开设网吧、歌舞厅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学校门口50范围内球禁止摆摊设点和从事妨碍教学秩序、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其他营业活动。

 

第三十三条 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学生有偿补习活动,不得在工作日到校外的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

 

第三十四条 本市实行城多统一的学校编制标准,并向农村地区、三峡库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适度倾斜。

 

第三十五条 本市实行统—的教师职务制度。在职务(职称)评聘上,对农村地区、三峡库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的教师予以适度倾斜。城镇教师评聘高级职务。应当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者城镇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第四十八条 应急演练每学期不少于一次。

 

【推荐课程】

2021教招《教育》520大咖题海课 

2021年四川教师公招《教育公共基础》系统精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