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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专业科目考点(窗口单位的基本工作制度)

2024-04-29  |  来源: 贵州金标尺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是为了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性、规范性和合法性而制定的。同时,它也是公安机关对执法工作进行规范和自我监督的重要手段和依据。

 

今天带大家来了解公安民警窗口单位的基本工作制度:

基本工作制度

岗位责任制

按照窗口单位担负的职责任务,明确不同岗位的职务和责任,确定分工负责的范围和办理业务必须履行的义务,以及岗位工作的具体标准要求。

 

首接负责制

明确各窗口单位在接待群众报警、求助、咨询和办证、办事等工作中的首接责任,建立健全首接责任制和分流移交机制。

 

第一位接待群众报警、求助、咨询和办证、办事的工作人员是首接责任人,担负首接责任,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办理;

 

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先行受理,及时移交或者将群众引导至有关承办人员处办理,并向群众说明情况;

 

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当场明确告知,并尽可能提供指导和帮助;对管辖有争议,可能属于其他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管辖的事项,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决定是否受理。

 

警务公开制

公示工作人员基本信息,依法公开窗口单位的工作职责、执法依据、办事程序、法定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方式等,提供相关政策法规宣传资料,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警务公开信息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职责变化及时予以更新。

 

一次性告知制

对群众办理的有关事项,提供办事指南提示单,明确告知、指导群众完备所有办事手续,并在提示单中注明咨询电话。

 

对群众仍有疑问或者手续不全的,应当予以一次性明确告知,确保群众第二次不因工作人员告知不全面、不准确而影响办事,尽量不让群众跑第三次。对确因政策法规原因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群众,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限时办结制

对群众办理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向群众提供办理进度查询渠道。对办理中出现疑难问题确需延期的,应当在请示报告的同时,尽快通知当事群众并做好解释工作。

 

预约办理和上门服务制

窗口单位应当拓展服务渠道,尽可能开通微信、微博等载体,方便群众通过现场预约、电话预约、网上预约等方式提出预约申请,窗口单位视预约情况合理安排工作人员数量;

 

对老、弱、病、残、孕等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到窗口单位办理的,且根据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办理的,尽最大可能提供上门服务。

 

弹性工作制

除二十四小时服务窗口外,其他窗口单位应当视当日办证、办事群众多寡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时间。对于当日办证、办事群众较多的,视情延迟下班时间或者减少午休时间,尽量让前来办证、办事的群众能够当天办结。

 

定期抽查制

窗口单位应当定期抽检抽查工作人员经办事项,及时发现纠错,最大限度地减少业务差错率和失误率,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责任追究制

发现或者群众投诉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有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以及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当场纠正;情节严重的,由所属单位纪检监督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依据相关规定对部门领导予以行政问责。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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