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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一扶法律知识:选举制度

2022-10-26  | 

三支一扶考试法律部分主要涉及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五大部门法,每年还会在劳动法、诉讼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中出1-2题。整体来说,除刑法和民法需要花费时间加强理解之外,其他科目更多倾向于记忆性知识点,当然,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能够减轻大家的记忆压力,也能够提升大家做题的准确率。下面就选举制度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首先,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7次修正),我国的选举法有一些修改,此决定已于2020年10月18日生效。修改的部分主要涉及两点:一是明确了我国的选举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调整(调整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350名,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240名,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140名,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45名)。

我国的选举制度需要坚持四大基本原则,大部分知识点将穿插在四大原则中讲解:

一、普遍性原则

只要同时满足中国公民、年满18、未被剥夺政治权利三个条件,就普遍地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不得因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等的差异而差别对待。但是,需要注意,如果要参加选举投票,还需被列入选民名单。

精神病人、犯罪嫌疑人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精神病人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的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其他严重的刑事犯罪正受羁押、侦查、起诉、审判的犯罪嫌疑人经法院和检察院的决定,暂时停止行使选举权利);正在服刑的罪犯看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律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平等性原则

选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相同的投票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一切代表在代表机关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对在选举中处于弱者地位的选民给予特殊的保护性规定,也是选举权平等性的表现。此原则最核心的内容是:在一次选举中,一人一票且同票同权。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瘠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简单来说,国、省、市三级的人大代表选举为间接选举(代表选代表),县、乡两级的人大代表选举为直接选举(选民直接选代表)。

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还应该将此原则与差额选举相结合,即候选人人数应多于应选人人数。直接选举中,候选人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中,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四、秘密投票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秘密投票不是不公开投票,而是无记名投票,即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如若选民因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如果是因为在选举期间外出无法参加投票的,则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当然,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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