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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巩县人民法院 岑巩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公开招聘劳动合同管理辅助人员(协勤)简章

2020-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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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岑巩县人民法院 岑巩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公开招聘劳动合同管理辅助人员(协勤)简章。报名时间:2020年5月14日至5月15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贵州金标尺教育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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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岑巩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岑巩县人民法院增补劳动合同管理辅助人员(协勤)的请示》《岑巩县人民检察院增补劳动合同管理辅助人员(协勤)的请示》,岑巩县人民法院、岑巩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劳动合同管理辅助人员(协勤)(县法院1名、县检察院5名)。为确保招聘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岑巩县人民法院 岑巩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公开招聘劳动合同管理辅助人员(协勤)简章》(以下简称《招聘简章》),现公布实施。

一、人员类别

此次公开招聘的劳动合同管理辅助人员(协勤)身份为劳动合同制人员,参照2016年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招聘的劳动合同管理辅助人员(协勤)进行管理。

二、工作原则及程序

招聘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政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工作程序为现场报名和资格条件审查、笔试、技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政审、办理聘用手续。

三、招聘工作组织形式

招聘由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招聘工作的业务指导。

四、招聘岗位和计划

具体情况请见附件《岑巩县人民法院、岑巩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公开招聘劳动合同管理辅助人员(协勤)职位与名额一览表》。

五、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对象

2020年5月7日前具有岑巩县户籍或岑巩籍生源的城乡居民。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3.身体健康,体型五官端正。身体条件符合国人部发(2005)1号、人社部发(2010)19号、人社部发(2010)82号、人社部发(2013)58号以及我省的有关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体检合格标准(身高、体重、视力的具体要求条件见附件1);

4.年龄要求: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2002年5月6日及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90年5月7日及以后出生,不超过附件1表中年龄要求);

5.具有国家承认的学历(具体要求条件请见附件1);

6.具备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报考:

1.曾被追究过刑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2.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的;

3.曾因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4.曾因违反政法机关、执法机关人员管理规定被解除合同的;

5.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6.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7.不符合招聘岗位所要求的相关资格条件的;

8.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

六、报名和资格审查

(一)发布招聘简章

在岑巩县人民政府网新闻中心通知公告栏发布。

(二)报名时间及地点

报名时间:2020年5月14日至5月15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报名地点:县人民检察院一楼大厅。

(三)报名方式

统一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请考生认真阅读《招聘简章》中所规定的招聘对象、条件以及不得报考的情形后如实填写《报名信息表》,若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委托他人报名,若报名信息出现上述情况,视同考生本人填写,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

(四)报名需提供的材料

1.填写的《报名信息表》;

2.本人户口册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最高学历原件及复印件1份;

4.近期白底1寸免冠标准彩色照片4张;

5.报考人员如有工作单位,需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原件;

6.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须在现场填写《加分申请表》申请加分,并提供加分依据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份,经审查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在笔试成绩公布时同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加分。报名工作结束后,尚未办理加分手续的报考人员,视为放弃加分。

(五)资格条件审查

由现场报名工作人员对照《招聘简章》和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对报考人员提交的报考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同时对报考人员的身高条件进行查验,不符合招聘条件的不予报名。

资格审查贯穿整个招聘工作过程,如报考者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通过资格审查的,一经查实,取消报考者招聘资格。

考生应随时关注岑巩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如因考生未阅公告或错填联系电话、关闭电话、更改电话号码等导致无法联系而未参加相关考试科目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七、考试方式(具体考试时间请关注公告)

笔试、技能测试和面试。

(一)笔试

笔试为闭卷考试,分值为100分,未参加笔试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笔试内容:J1考试内容为计算机相关专业知识,F1、J2、J3考试内容为法律常识和履行工作岗位职责应当掌握的专业知识。

(二)技能测试

报考F1、J2、J3岗位的考生须进行计算机操作技能测试,分值为100分,F1、J2、J3岗位未参加技能测试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三)面试(具体时间请关注公告)

笔试、技能测试后,J1岗位按照笔试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及招聘岗位计划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末位分数相同的考生一同进入面试; F1、J2、J3岗位按照笔试成绩×30%+技能测试成绩×30%计算两项成绩之和,并按照招聘岗位人数1:3的比例从两项成绩和的高分到低分顺序确定面试人员,末位分数相同的考生一同进入面试;面试人数未达到1:3比例,面试工作正常开展,面试成绩必须达60分以上考生方可进入下一环节。面试方式为结构化面试,主要测试考生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语言表达、逻辑思维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以及岗位需要的其他能力等。面试成绩分值为100分(所占总分值比例为40%)。

(四)加分

详见附件1岗位加分说明。

(五)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

J1综合成绩计算方法为:综合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加分。

F1、J2、J3综合成绩计算方法为:综合成绩=笔试成绩×30%+技能测试成绩×30%+面试成绩×40%+加分。

笔试、技能测试、面试成绩和综合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同一岗位考生综合成绩名次出现末位并列的,以面试成绩高的考生进入下一环节,若面试成绩相同,则再以技能测试成绩高的考生进入下一环节。

考生总成绩低于60分的,视为不合格,不予聘用。

八、体检

考试程序结束后,按照聘用岗位职数1:1的比例,从综合成绩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人员。

本次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规定执行。

不按时参加体检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体检过程中若有放弃体检、体检不合格的,或违反体检相关规定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体检工作在县相关部门监督下统一安排,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九、考察政审

考察工作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导下,由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具体实施。考察对象为体检合格人员。在考察中,要对考生报考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审核,同时参照《招聘简章》“不得报考条件”所列情况,若存在所列情况之一的人员,考察结论为不合格,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本次招聘中,如遇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等环节出现不合格或放弃的,按照本《招聘简章》规定程序和条件,从该职位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无递补对象的不再递补。

十、办理聘用手续

经考察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在岑巩县人民政府网上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聘用人员与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待遇参照2016年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招聘的劳动合同管理辅助人员(协勤)工资标准执行。

十一、纪律监督

本次招聘工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在招聘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组织人事工作纪律,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条件标准、工作程序,严格把关,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参考人员、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本简章未尽事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研究确定。

咨询电话:0855—3452302 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0855—3571796 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监督电话:0855—3574856县纪委监委办公室

 

附件:1.岑巩县人民法院、岑巩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公开招聘劳动合同管理辅助人员(协勤)职位与名额一览表.xls

     2.岑巩县人民法院、岑巩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公开招聘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协勤)人员报名信息表.doc

    3.加分申请表.x

 

 

        岑巩县人民法院  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度公开招聘劳动合同管理

辅助人员(协勤)小组办公室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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