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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重庆事业单位市应急管理局选聘23人

2021-02-18  |  来源: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2021重庆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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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市应急局面向全市择优选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选聘单位及人数

本次公开选聘市应急局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3名,具体岗位条件详见《2021年市应急局直属事业单位公开选聘岗位情况表》(附件1)(以下简称“岗位情况表”)。

二、选聘范围和条件

(一)选聘范围

全市(含中央在渝)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二)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近2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6.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要的必要条件。

(三)年龄条件:

本次选聘所有岗位,要求的年龄条件均为35周岁以下,有下列情形的,可放宽年龄条件:

1)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年龄可放宽至40岁(认定标准与选聘加分政策中奖励认定标准一致)。

2)报考管理岗者,若有通过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消防安全工程师、建造师、注册土木工程师、航空人员资格、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情况的,年龄可放宽至40岁;

3)报考专业技术岗者,取得相应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年龄可放宽至40岁。

获得相应层级表彰奖励、通过职业资格、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31日。年龄“35周岁以下”,指未满36周岁,在1985年2月1日及以后出生,放宽年龄条件依次类推。

(四)以下人员不纳入本次选聘范围:

选聘录用后即构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所列情形的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招录(聘)及任职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市内未满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公告中或双方签定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尚未建立人事关系但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按程序完成体检或考察的拟聘用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乡镇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未满服务期限或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医学)生。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五)工作经历

本次选聘各岗位所要求的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按照“对年对月”计算。在村(社区)组织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对参加大学生村官、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时被招募到基层服务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均视为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

(六)毕业(学位)证书及专业

报考人员应凭取得的毕业(学位)证书报考。参照《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附件2)(以下简称《专业参考目录》)进行专业资格审核。专业资格审查以毕业证书(不含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相关证书)载明的专业名称为准。应聘人员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报毕业专业。

专业名称与《专业参考目录》中专业称谓相似但不完全一致,须由报考人员于报名截止前提供学校签章的学习课程等证明资料,经市应急局审核认定,可视为符合专业要求。

(七)选聘加分政策

对获得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通过人力社保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下列职业资格考试的;获得相应层级表彰奖励的,实行选聘加分政策,加分总分不超过8分。

1.对近两年(2018、2019年)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的,每获一个优秀等次加1.5分,加分累计不超过3分。

2.对通过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消防安全工程师、建造师、注册土木工程师、航空人员资格、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情况计算加分,每通过一项加1分,加分累计不超过2分。对通过同一职业资格考试获得不同等级的,不累计计分。

3.对获得以下表彰奖励的,每获得一项次予以相应加分,加分累计不超过3分。

1)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1项次加3分。

2)获得省部级表彰奖励,1项次加2分。

3)获得区(县)级表彰奖励,1项次加1分。

以上表彰奖励层级以颁奖单位的机构规格为准,不以颁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务层次为准。党中央、国务院予以表彰奖励的,计为国家级;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中央及国务院部委办局予以表彰奖励的,计为省部级(上述单位的办公厅,予以表彰奖励的,不能计为省部级);区(县)委、区(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的,计为区(县)级。

国务院安委会、减灾委等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以及民间组织予以表彰奖励的,不纳入统计范围。

以上表彰奖励计算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31日,以颁发表彰文件、奖励证书的时间为准。

(八)特别说明

本次选聘所要求的条件中,所指“以上”“以下”“以后”均包含本级(数),如2年以上工作经历,指工作经历满2年;职员八级以下,均含职员八级,以此类推。

三、报名、资格初审及加分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月8日9:00至2月28日24:00

2.诚信报名。报考人员应仔细对照选聘岗位要求,诚信、准确填写报考信息。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单位的一个岗位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