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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长寿区党群事业单位选聘5人

2020-12-07  |  来源: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

 

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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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课程:事业单位笔试专训

为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范进人行为,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规定,经研究,现面向全国公开选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选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方针,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选聘岗位及人数

本次公开选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5名。具体选聘名额、岗位等详见《长寿区公开选聘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情况一览表》(附件1,以下简称《选聘岗位表》)。

三、选聘范围和对象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4.具有公开选聘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任职条件和相关工作经历。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

7.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等次以上(试用期除外)。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选聘范围

1.全国范围内(不含重庆市长寿区)已进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登记备案的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2.全国范围内(不含重庆市长寿区)已完成转正手续的在编在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报考人员与现工作单位(岗位)有最低服务期限约定或最低服务年限要求以及有其他报考相关限定的,从其规定。

(三)以下人员不纳入本次选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

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市内未满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公告中或双方签定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尚未建立人事关系但参加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按程序完成体检或考察的拟聘用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乡镇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未满服务期限或本简章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医学)生。

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四)工作经历计算

本简章所要求的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按照“对年对月”计算。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西部志愿者和“特岗教师”等被招募到基层服务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均为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具体认定可结合社保缴纳、劳动(聘用)合同、工作经历证明、银行卡工资流水等凭据。

(五)年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