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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九龙坡区事业单位赴高校招聘209人

2020-09-27  |  来源: 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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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五五部署”,切实推动人才强区战略和引才“金凤计划”,着力培养和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充满活力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队伍,提升我区人才队伍核心竞争力,加速推动全区高质量发展,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现组织开展九龙坡区赴高校公开招聘优秀毕业生工作。

一、招聘原则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管理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和《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等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方针,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坚持企、事业单位引才同步推进,政府搭台服务企业自主选才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单位及人数

本次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9名,其中,机关镇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2名,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60名,卫生健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7名。另外,招聘区属国有企业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12名。具体招聘单位及岗位详见附件1-4。

三、招聘范围、对象及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6.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二)年龄、学历条件

1.年龄条件

年龄在35周岁以下(指未满36周岁,即1984年9月27日及以后出生)。

2.毕业院校等条件

①在2017年9月教育部等国家部委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共137所)2019年至2021年毕业、取得研究生学历及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详见附件1-4);其中,附件2序号1-3教师岗位招聘对象为2019年至2021年毕业、取得研究生学历及相应学位的“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毕业生。

②在世界排名1000名(2020年QS发布)以内的国(境)外大学(详见附件6)2019年至2021年毕业、取得研究生学历及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2019年—2020年毕业的须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

3. 放宽条件

部分紧缺或专业性强的事业单位岗位放宽至相关专业型院校2019年至2021年毕业、取得研究生学历及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具体专业包括:儿科、妇产、精神医学、放射、超声、口腔、五官(耳鼻咽喉)、眼科、全科医学、医技(医学检验)、护理、音乐、体育、美术、舞蹈。企业招聘岗位根据自身需要确定放宽条件。

4.其他条件

①报考教育事业单位语文教师岗位普通话等级证书须二级甲等以上。已通过各级语委测试机构资格考试但暂未发证的,须由语委测试机构出具书面证明,并于报到之日提供认证原件复核。

②报考教育事业单位除“档案管理”“校医”“文秘”和“综合管理”岗位不需要教师资格证以外,其余教师岗位教师资格证须满足:2020、2021届高校毕业生未取得教师资格证情形另见《简章》第三条第(六)款规定,其他毕业生须在报考之日出具相应层次类别的教师资格证。未在规定期内取得相应层次类别教师资格证的,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③报考卫生事业单位要求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的岗位,2020、2021届高校毕业生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的情形另见《简章》第三条第(六)款规定,其他毕业生须在报考之日出具相应层次类别的护士执业资格。未在规定期内取得相应层次类别护士执业资格证的,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三)相关证件要求

岗位设置情况一览表中对“岗位”“专业”有方向要求的,须在现场资格审查时提供以下资料:如在“岗位”栏(详见附件1-3)有专业方向要求的,须由区级以上专业认定机构出具相应专业资格(等级)证书或由毕业院校依据所学学科出具相应证明,如岗位需求栏为“小学体育教师(田径方向)”,考生所学专业应为“田径”方向,毕业证书(以毕业证为准)为“体育”的,应由毕业院校或相关专业机构出具体现田径专业学习方向证明、毕业成绩单或相应专业资格(等级)证书;如在“专业”栏有专业方向要求的,须由毕业院校依据所学学科出具相应证明,如教育学类(数学方向),教育学类专业报名考生应为“数学方向”专业类人才,持有“教育学”专业毕业证考生,须由毕业院校出具其所学专业学科属于“数学方向”的证明,同时提供毕业成绩单。若毕业证书已有明确体现,则不需提供相应证明。

(四)以下人员不纳入本次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市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尚未建立人事关系但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按程序完成体检或考察的拟聘用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乡镇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未满服务期限或本简章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医学)生。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