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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北区事业单位选聘50人

2020-06-22  |  来源: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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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范进人行为,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规定,经研究,现面向全市公开选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选聘原则

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择优选用。

二、选聘岗位及人数

本次面向全市公开选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50名。具体选聘单位及岗位详见《重庆市渝北区2020年度公开选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表》(附件1,以下简称《选聘岗位表》)。

三、选聘范围和对象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政治坚定、实绩突出、品行端正、群众公认、清正廉洁;

3.在现单位工作满2年;

4.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或合格及以上等次(试用期除外),无违法违纪记录,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5.符合选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6.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其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现职处级领导干部所在的部门(单位);

7.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选聘范围

1.重庆市范围内(不含渝北区)已进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登记备案的在编在岗的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职级或相当职务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下同,工勤人员除外)。

2.重庆市范围内(不含渝北区)已完成转正手续的在编在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

报考人员与现工作单位(岗位)有最低服务期限约定或最低服务年限要求以及有其他报考相关限定的,从其规定。

(三)以下人员不纳入本次选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市内未满现工作单位(岗位)的招录公告中或双方签定的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年限)的人员;尚未建立人事关系但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按程序完成体检或考察的拟聘用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乡镇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未满服务期限或本简章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医学)生。

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四)工作经历

本简章所要求的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按照“对年对月”计算。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西部志愿者和“特岗教师”等被招募到基层服务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均为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具体认定可结合社保缴纳、劳动(聘用)合同、工作经历证明、银行卡工资流水等凭据。

(五)年龄计算

本简章所要求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29日,如“30周岁以下”,指未满31周岁,在1989年6月30日及以后出生,依次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