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事业单位 >  阅读资料 >  综合基础 > 

重庆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侓篇:刑法之“累犯”

2020-05-25  | 

【导读】重庆事业单位《综合基础知识》法侓篇:刑法之“累犯”。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金标尺教育获取。

事业单位交流群:956687225 

备考课程:事业单位菁英培优

什么是累犯?

(一)累犯的概念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累犯这部分知识重点考察的是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的区分,所以接下来学习的重点是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的构成要件。

(二)累犯的分类

1、一般累犯

A.罪过条件:前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注意:前后两罪任一罪都不能是过失犯罪。

B.年龄条件:前后罪都必须是已满18周岁的人犯罪。注意:前后两罪都必须是成年人实施的犯罪。

C.刑度条件:前后罪都必须是被判或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注: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被判或应判有期徒刑的刑罚。

D.时间条件: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注:构成累犯所要求的“刑罚执行完毕”仅限于指主刑执行完毕,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构成。刑罚执行完毕,既包括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完毕,也包括假释考验期满;被判处缓刑的犯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不能构成累犯,因为缓刑考验期满意味着刑罚不再执行而不是执行完毕。时间点必须是五年内,此时间条件判断题经常直接考察。

总结:构成一般累犯,必须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2、特殊累犯

只要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无论隔了多长时间,无论是否实施与之前犯罪类型相同的犯罪。只要是这三种类型的犯罪之中的具体罪名,都认定为累犯。

注:第一,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上述规定带来了一个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即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可否构成特殊累犯?未成年人不应构成特殊累犯。

第二,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离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

第三,恐怖活动犯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等;

第四,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累犯相比普通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大且对社会危害性也在增大,因此,对累犯的处罚在教育犯罪行为人层次上来讲,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对累犯的处罚

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注:从刑法的规定来看,不论是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其法律后果有三个:(1)应当从重处罚。(2)不能适用缓刑。(3)不能适用假释。

由于累犯行为人主观恶性大且社会危害性大,故应从重处罚。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该规定实际上是从另一个角度强调了累犯从重处罚的性质,因为缓刑的运用是以罪犯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为条件的,而累犯是经过了刑事处罚后不思悔改再次犯罪,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如果对累犯适用缓刑,就违背了我国刑罚的目的。所以累犯不能适用缓刑。

适用假释必须是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附条件提前释放不致再危害社会。累犯难以保证此点。因此,累犯一律不得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