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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侓篇:故意犯罪的形态认定和区别

2020-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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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和乙男看见丙女花枝招展,意图强奸。遂强行把丙女带到甲的住所。甲首先奸淫了丙女,丙女为了自己着想故意说愿意做甲的女朋友,甲答应。于是轮到乙的时候,甲说“她已经是我的女朋友了,算了吧。”乙遂中止了犯罪。问题在于甲男与乙男的犯罪完成形态与如何量刑。犯罪形态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一个重难点,对于不同形态区分的考察是结合案例进行考察,学生经常会发生混淆,因此如何对应故意犯罪的形态加以区分我将尝试结合一些常见的案例进行梳理。

犯罪的形态的概念和分类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尽管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表面上不符合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但因其行为本质上具有社会危害性,故认为是犯罪。首先我们要界定犯罪形态只存在于故意类的犯罪中,过失犯罪的构成必须具备发生危害结果和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对于过失犯罪而言,只存在犯罪是否成立的问题,而不存在犯罪既遂或者未遂的问题。其次,犯罪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中,间接故意不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间接故意犯罪行为没有确定的犯罪意图,与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的主观特征不符,放任心理谈不上对完成特定犯罪的追求,更谈不上其追求是否实现,而犯罪未完成形态存在着犯罪意志和心理追求。最后,直接故意犯罪并非都存在犯罪的所有停止形态。因为有些犯罪一着手实行即告完成,还有些犯罪只存在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分类可以分为犯罪的完成形态和犯罪的未完成的形态,犯罪的完成形态只有一种即犯罪既遂,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规定在刑法第二章第二节中,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一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通常认为刑法分则是以一人犯一个既遂犯罪为标本的。

二、犯罪形态之间的区别

(一)犯罪完成形态与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区别: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一中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对于这一概念由于学员对应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并不了解,就经常发生与其他未完成形态的混淆。比如我们开头的案例中由于甲在实施完强奸行为,如果事后取得丙女的同意是否不构成犯罪或者说构成犯罪中止,这样的结论都是荒谬的。由于甲的行为已经具备的强奸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基于强奸的犯罪故意实施完强奸行为,那么甲的定性是强奸罪的既遂不存在争议。还比如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实施了拐卖妇女、儿童的;这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并没有要求以实现绑架取得财物和将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这个结果作为犯罪既遂的构成要件,属于只要实施了该行为就可以成立犯罪既遂,这是把犯罪既遂当作犯罪未遂的行为。还比如盗窃罪,比如甲盗窃了乙的钱包事后心生悔意把钱包还回去的行为是盗窃罪的既遂还是成立盗窃罪的中止?犯罪形态之间是排斥关系的,已经既遂的情况下就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故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

(二)犯罪预备的预备行为和犯罪预备的区别: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由于已经具有一定危险性该行为具有刑法处罚性,但是对应预备行为的预备我们不把它作为犯罪行为。比如为了实施故意杀人去买刀买枪这是故意杀人的预备行为,但是为了买刀买枪而事先盗窃一辆摩托车的行为很难被认为是故意杀人的预备行为,因为事物之间的联系具有普遍性,如果因果链条太长之间的并没有直接引起和被引起的因果关系,因此我们要把犯罪预备的预备与犯罪预备区分开来。

(三)犯罪预备与预备阶段中止的区别:犯罪预备只能存在于准备阶段,但是准备阶段并不是只要犯罪预备一种形态,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也发生在准备阶段。所以界定犯罪预备还需要一个条件就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办法继续实施犯罪。说甲买回剧毒农药,意图杀害妻子,后念及夫妻多年情分,悄悄将农药倒掉的行为虽然发生在准备阶段但是不是犯罪预备而是预备阶段的中止,由于甲是由于意志以内的原因自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

(四)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是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那什么是已经着手,对于“着手”的判断标准是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说实施盗窃罪去配钥匙和开始撬锁,显然后者属于一个对法益有现实紧迫危险的着手行为。

 

(五)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而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两者的区别在于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放弃犯罪还是由于意志以内的原因放弃犯罪,著名的弗兰克公式将其总结为“欲达目的而不能”和“能达目的而不欲”。对于意志以内和意志以外的判断也是一个难点,比如开头案例中甲说“她已经是我的女朋友了,算了吧。”乙遂中止了犯罪,那么对于乙是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呢?有人认为乙是犯罪中止也有人认为是犯罪未遂,对于乙来说虽然是中止了强奸行为,但是该中止行为是属于乙主观上自动放弃犯罪还是由于甲这个外力干预迫使乙放弃犯罪,由此得出的结论是不一样的。这里笔者认为我们应该站在犯罪人本人的角度进行判断,站在乙的角度乙并非真诚悔悟放弃犯罪而是由于甲这个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乙不能继续实施强奸行为,故乙应该认定为犯罪为未遂非犯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