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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篇:八大高频考点

2019-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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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属考试马上就要来了,小伙伴们复习好了吗?

我们结合历年的市属考试,总结了法律高频考点,为同学们成功考编助一臂之力。

一、法的对人效力

1.属人主义原则国公民,不论在中国领域内还是中国领域外,适用中国法律的

2.属地主义原则外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般适用中国的法律,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除外

3.保护主义原则,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

4.我国是属地主义原则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原则相结合。即既要维护本国利益,坚持本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照顾法律适用中的实际可能性。

二、宪法的修改

宪法的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三、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最基本的政治权利。

2.(被)选举权的条件: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年满十八周岁我国公民

3.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普遍性、平等性、秘密投票、直接与间接相结合。

四、刑罚

(一)刑罚的适用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附加刑不仅是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二)刑罚的种类

主刑五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四类: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五、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暂扣或者吊销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六、合同的效力

合同无效的情形:(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可变更撤销的情形:(一)一方以欺诈或者胁迫的手段,或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二)在订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三)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七、继承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八、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可以仲裁: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