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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重庆法检考点积累:假释

2019-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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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检考试网给大家带来法检考试《法基》知识积累:假释

假释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重要的刑罚适用方式,不仅是法检事业单位考试的常规考点,也是近两年新兴的军队文职考试的重要考点。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探讨,帮助大家更好地掌握这一知识点。

一、假释的概念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进行监外考验的制度。简而言之,假释就是将已在服刑的徒刑犯附条件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制度。

二、假释的适用条件

()对象条件: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有期徒刑犯或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无期徒刑犯。因此,管制犯、拘役犯之类的轻刑犯是不能假释的;死刑犯之类的重刑犯也是不能假释的。

()实质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该条件是假释的实质条件,不满足这一条件的即使是有期徒刑已执行三分之二以上刑期,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十五年以上,也不能假释。

()排除条件:不能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将这些犯罪分子排除在假释范围之外,也是因为其社会危害性较重,《刑法》默认其不能满足假释的实质条件。

三、考验期限及考验处理结果

()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处理结果:1、假释考验期内,没有发现漏罪亦没有犯罪新罪,且遵守考验管理规定的,考验期满后等同于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2、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有漏罪或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再分别按照“先并后减”或“先减后并”的原则,予以数罪并罚。比如,张三因为盗窃罪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执行5年后被假释,假释考验期内发现张三此前曾犯诈骗罪,应当被判处有期6年。此时应当对张三撤销假释,将盗窃罪(8年有期徒刑)与诈骗罪(6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5年。再如,张三因为盗窃罪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执行5年后被假释,假释考验期内发现张三又犯诈骗罪,应当被判处有期6年,此时应当对张三撤销假释,将盗窃罪剩余刑期(8-5=3年有期徒刑)与诈骗罪(6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

3、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