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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重庆法检考点积累:质权

2019-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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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以该动产或权利证书上载明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先受偿的权利。

1、出质人的权利:

1)保留质押财产的所有权。

2)在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3)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有权请求质权人返还质押财产。

4)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出质人如果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有权在因质权人行使质权致自己丧失质押财产所有权后向债务人追偿。

2、出质人的义务:

1)不得妨碍质权人行使质权;

2)保证质押财产无瑕疵,否则因此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质权人在质押财产移交时明知质押财产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3、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质押财产。

2)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全质权,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优先受偿,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可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4、质权人的义务:

1)妥善保管质押财产。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押财产;

3)在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时返还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