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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之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2020-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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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动植物检疫机关,包括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及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属结果犯,只有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时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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