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同学

来自金标尺职通班

提问于 2022-04-09 10:32:15

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中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的,1:交通十分不便边远地区重大案件 2:重大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 4:犯罪面广,取证困难,重大案件。 上面这个法条是的两个月和讲义上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不冲突吗?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不是(2+1+3+x)吗?这个延长两个月是什么意思?特殊情况?

综合基础知识 法律类
朱** 老师

回答于 2022-04-11 11:03:44

这里的延长2个月,是侦查期限,不是审理期限,延长3个月的是审理期限,这两者是不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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